|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城建学校教师孙涛女士被绑架劫持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已有三个多月,家属聘请的律师依法三次要求会见都遭拒绝。目前孙涛被强迫超时做奴工,身体虚弱,高度不适,疑是肝病(大三阳)复发。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向裕华区法院非法起诉了孙涛,从孙涛被绑架至今,过程中公安、检察人员处处违法。 孙涛在修炼法轮功之前患有严重的肝病(大三阳)和精神抑郁症,不能维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修炼法轮功后迅速康复,精力充沛、工作轻松,而且在学校一次几千米长跑竞赛中她出人意料的荣获第一。然而现在由于长期被非法关押,不让炼功,精神压力大,加之被强迫长时间奴役劳动,目前身体极度虚弱,出现高度不适症状,怀疑是肝病(大三阳)复发了。 孙涛提出体检二十多天了,然而看守所无视人命关天,不闻不问。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早晨八点多,孙涛从家出来到楼下,准备和朋友齐国琴外出办事,发现有十几个警察、三四辆警车停在那。长安公安分局韩增禄、赵长庆上来说是市公安局的,先把齐国琴戴上手铐押到一辆车上,然后要孙涛家钥匙,孙涛不给,韩增禄就打孙涛一个耳光,并抢走孙涛的钥匙,闯到孙涛家中抢劫,把家中的法轮功著作、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银行卡及私家车(高尔夫,车号:冀A079IL)等私人物品悉数抢走。一个国保副大队长无视法律,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打公民,而且带人私闯民宅抢劫。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当天上午孙涛和齐国琴被带到裕华区的东环派出所,期间韩增禄等人没有向孙涛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直到三月一日上午才把孙涛送到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从二月二十五日到三月一日在派出所共羁押六天时间。最高检(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间最长为24小时。韩增禄等6警察等把孙涛关在东环派出所6天,大大超过法定期限,构成非法拘禁罪。 裕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抢劫了孙涛的车(高尔夫,车号:冀A079IL),有人证实,这辆车经常被裕华公安分局的警察开走私用。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裕华区检察院明知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孙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却依然按照上面的指令,对孙涛非法批准逮捕,并快速的向裕华区法院起诉,还给法院建议判刑3-5年。而且批捕立案与起诉的理由南辕北辙,漏洞百出。立案内容是所谓的"参与'法轮功'组织的'神韵'反宣传活动";而起诉则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此类行为符合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上午孙涛被石家庄市裕华派出所警察送往第二看守所非法羁押。进所后很快就被要求和其他被监管人员一起参加强制劳动。劳动是非人和超强度的。劳动内容是插花、布花,说是殡仪馆用的,零件很小,每天一个人的工作量大约有一万个操作。经常举行竞赛,然后不断提高工作量。因工作繁重,每天要工作14个小时。《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因此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及其相关警察已经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和强迫劳动罪。 目前,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已经受理孙涛案,了解案件的相关法官抱怨说,检察院太不负责任,将这么一个漏洞百出的案卷报上来,610把我们公检法都耍了! 善劝参与迫害者,不要抱"执行上级命令无罪"的侥幸心理。因为《公务员法》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的这一条也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每一个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官员,执行上级迫害指令时,都同时违犯了中共自己的法律,都要自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中共误导下级:执行命令,让干啥就干啥,出了事没责任,是上边叫干的;但另一方面又不敢下达书面文件,大部份指令都口头传达,连六一零前期的迫害法轮功的文件,都要收集上缴和销毁。这不就是中共高官要销毁证据,将来让基层参与者来替罪吗? 善恶有报不是一句咒人的话,而是天理!再次诚心的规劝所有参与迫害者,看清形势,守住良知,立即停止迫害,现在弥补过失还来得及,为自己和家人赢得一个美好未来吧!不要等到恶报来时迟! 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石家庄电话区号:0311): 2、石家庄市裕华公安分局东环派出所(参与绑架孙涛的单位) 3、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分局,地址:石家庄市雅清街32号,邮编050000 4、河北省"610办公室",办公室 0311-87906057 5、石家庄市"610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普圆街2号(石家庄市公安局南边) 6、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7. 河北省国保总队2.23专案组: 8.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塔南路169号 9.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地址:石家庄市塔南路169号 发稿:2012年06月12日 更新:2012年06月12日 02:14:51 from 大陆消息 - 法轮大法明慧网 http://www.minghui.org/mh/fenlei/72/ | |||
| | |||
| | |||
|
2012年6月12日星期二
石家庄女教师孙涛被奴役迫害 旧病复发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