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星期一

中原油田防范办展板突显中共罪恶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晚,在中原油田第八社区天运小区(建工北区)的老年活动中心广场北侧出现了多块展板,内容搜集了中共对法轮功迫害十三年来所有的造谣、污蔑和诽谤,展版底部标注:中原油田党委防范办公室。

跟随中共迫害法轮佛法,毒害众生,此邪恶之举天运小区的百姓亲眼所见,这是将参与此次展板活动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将来被送上审判台的有力证据。

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身边发生的真实事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中原油田八社区天运居委会、白云社区工作人员等配合濮阳市"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恶警、当地派出所恶警,骗开本社区法轮功学员的家门,分别对中原油田油建的程恒芳家、职工医院七十多岁的老人倪金枝家、运输公司的程达金家、建工的刘华家和刘凤秀的家进行非法抢劫(其中刘凤秀因被迫害住院抢劫未遂)。强行抢走电脑、打印机、手机、mp3、法轮功书籍和真相资料等私人物品,连剪刀、尺子等生活用品都要拿走。其中刘华家中存放的六千元现金也被一起抢走。在这次恶性事件中,濮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朱慧玲和吕××充当了中共的炮灰。

法轮功学员程达金对濮阳市"六一零"恶警的这种土匪行为不予配合,不给开门,双方僵持一上午。当天下午恶警把程达金的大儿子欺骗回来开了门,把家里翻的乱七八糟,所有的角落都翻遍了,并把程达金绑架走,过一个多小时后恶警又来洗劫,这次翻的更细,抽屉底下的书都翻出来了,还逼问有没有租房子的钥匙。因为没有翻出所谓的证据,就想象程达金在外面租了房子,向他逼问租房子的钥匙。恶警不但对程达金的家进行了第二次抄家,还对其他部份法轮功学员来了第二次洗劫。目前,程达金被非法关押在濮阳市看守所。

程达金,男,六十多岁,退休前是运输公司司机,因长期跑运输,流动的生活使他身心疲惫,脾气暴躁。一九九八年喜得法轮大法后,他在生活中时刻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处处考虑别人。为人正直。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是位大家尊敬的善良老人。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开庭加害程达金,受程达金家人的委托,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程达金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律师:公务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指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在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无辜民众。)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已经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也没有涉及到法轮功。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次会议,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由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八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二》说的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不是法轮功宣传品。因此,公诉人明显是偷换了概念。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那么,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

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声称法轮功是邪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再次把法轮功和邪教组织联系起来。辩护人认为,在封建社会,皇帝的话就是法律。现在,中国早已推翻了帝制,实行了法制。领导人的讲话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编注:中国古时君权神授,而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的中共不具备任何合法性,靠暴力打压和宣传洗脑维持统治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头目江泽民的讲话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相反,江泽民诽谤民众信仰,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法院的一个内部通知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因为,法官判案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过程中,邪党公诉人李蔚强辩说:从当事人的硬盘发现有《九评共产党》和《明慧十方》说明是邪教。

律师质问:有没有看过内容?能不能当场播放看看?李蔚心虚不答话。律师说:都是很感人的小故事。律师并规劝公诉人不能主观臆断。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法律与良知的问题

律师举例说明: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统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墙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东德当局命令守护柏林墙的士兵对企图逃往西德的东德人格杀勿论),他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

检察官和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人那里存在着与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司法部门借用《刑法》第三百条来构陷,打压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和谐社会应该以良知和道德作为我们每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司法是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面临国家法律与人类道德良知的二难选择时,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我的当事人一个清白,无罪释放。

律师劝法官:对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选择,是大势所趋

最后律师语重心长的善劝法官: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近年来所谓的"法轮功"案件从普遍重判向轻判是个发展趋势,并且在本案审判之前各地出现诸多法轮功案件发回重审,判缓刑,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理论界和很多司法工作人员的良知在觉醒,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了最好的选择,这既为自己奠定了未来,也为以后彻底平反和纠正法轮功冤案作了一个良好的铺垫。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我们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要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实事求是,并且我们的法官应当听从内心的召唤,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裁决。

律师义正词严的辩护,震撼着深受中共宣传毒害的在庭所有人员,呼唤着正义和良知的苏醒,旁听人员由衷的竖起了大拇指。

事实胜于雄辩,在真正的事实面前,那些还在紧跟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个人,应该真正的审视一下自己的内心,究竟我们的选择是什么?善良还是邪恶?

如今那些迫害法轮功的恶首元凶和急先锋们,一个个正日薄西山,厄运临头。江泽民已成为僵尸一样的植物人,再也无法作恶;罗干早就下台,在残余的生命中等待着恶报的惩罚;刘京几年前就患了癌症,似一个活死人;周永康在中共内斗中失势,其自身还患有膀胱癌;薄熙来、王立军已落入法网,在恶报中偿还着对法轮功所犯下的滔天大罪。中共江氏集团这些年对法轮功所犯下的一切罪恶,也将一一被揭露出来。这场对法轮功迫害的运动还能维持几时呢?


发稿:2012年06月18日  更新:2012年06月18日 0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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