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以下是河北蠡县几位法轮功学员在过去十余年的时间里遭受迫害的简述: 1、程少坤,女 1997年得法。2002年由于坏人举报被绑架到看守所(所长李文彦),丈夫、儿子、母亲、妹妹都被恶人逼迫跪着求她写保证书。被非法关押28天,期间家人请客送礼花了8000元。 2、李淑英,女,1944年出生。城关商店退休职工。迫害责任人:张春亮、段荣才。1999年4月25日和平上访,被大客车拉到保定,县110押到政府大院,签上姓名、住址、单位后放人。2000年11月14日的夜晚,公安局三次非法抄家,抄走大法书、炼功带,被绑架到公安局,关押5天,遭陈贵星、李淑娟多次审问。2001年6月城关派出所非法抄家,抄走炼功垫和炼功带,非法关押在城关镇1夜。10年来,县社人事科负责人老平、老刘、刘小会等人多次去她家骚扰,逼迫写保证、签名。2008奥运期间,强行索要照片、身份证,至今未还。 3、郑连社:男,1961年出生。2002年4月25日陈贵星等十多人将其绑架,拘留5天。2003年周新会、李军及610人员到单位骚扰。 4、刘玉环:女,1967年出生。河北蠡县农业局职工。迫害责任人:李稳重、李文泽、常新庆、齐慧芳、张春亮、牛海峰、张跃贤等,陈永华、陈贵星、黄喜路、王军昌、看守所王新斋。 99年4月25日刘玉环和平上访,在北京驻京办被敲诈2100元。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1个多月,其间多次遭非法审讯,罚款10000元。(参与者:县委书记陈永华、公安局陈贵星、610张春亮、牛海锋、看守所所长王新斋。) 2002年十六大前夕,刘玉环被绑架到八里庄洗脑班十多天,罚款1000元。(参与者:公安局陈贵星、王军昌、610办公室)2002年被非法抄家。(公安局陈贵星、610人员) 2008年奥运期间,恶人逼迫刘玉环交出身份证、照片。(参与人有610张跃贤、农业局副局长常新庆(13582209555)、纪检书记齐慧芳) 2009年9月23日晚七点钟左右,蠡县一群公安恶警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刘玉环家中非法抓人、非法抄家,刘玉环走脱。这以后的一年多来,恶人们经常恐吓她的家人说她是什么"网上在逃"人员,还要抓。其目的是为了敲诈。 2010年12月2日刘玉环在去蠡县农行办事时,被蠡县610和国保、城关派出所的便衣绑架到保定看守所迫害。家人在被敲诈了3万多元钱后,刘玉环才被放回家中。可是恶人尝到了抓了法轮功学员就勒索大量钱财的甜头,刘玉环回家后不久,她再次到蠡县农行办事,刚办完事走出来,几个公安又去绑架她未遂。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恶人抓法轮功学员的目的就是敲诈钱财。抓了要钱,放了还抓,再拿钱来。难怪在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的"经济上搞垮、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的高压政策下,无数法轮功学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刘玉环在修炼法轮功后,处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2002年陈贵星和610恶人绑架她时,她正在患重病的婆婆边哭边大声说:"我的儿媳对我孝敬,你们这些警察放着杀人放火的坏人不抓,却来抓我的孝顺儿媳,你们要抓走她我就死在你们手里。"老人不久便离开了人世。 河北保定市蠡县 邮编:071400 蠡县公安局局长:郭建民 13803125771 办公室电话:0312――6218121 6923698 纪检书记: 汪涛 13333128818 6211746 6233818 农业局电话:0312-6211348 5、黄芳:蠡县电力局调度室职工。2001年因为进京上访,被不法人员从北京劫持回蠡县后,在蠡县公安局恶警把她双手举过头顶铐在上下双人床上打她。她被打得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的,很长时间还好不了。后来又被送到蠡县看守所,她绝食抗议非法关押,出现病态,送医院输液,家人被迫拿了几百元钱。恶人又把她从医院拉回看守所。大概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一个月左右,她又绝食出现病态,恶人又把她和另一个法轮功学员王慧芳送到蠡县东河医院输液,家人拿了医药费后,黄芳才回到家中。 回家后,黄芳去电力局上班,在电力局局长陈大水、纪检书记韩忠民的操纵、指使下,局长助理李振川、局长助理李立平、调度室主任申力军和司机等一大群人把黄芳绑架到蠡县八里庄洗脑班迫害了大约二十来天,在那里,黄芳正念正行,把墙上污蔑法轮功的词加上一个字之后就变成了证实大法的一条标语。 因为黄芳不配合恶人的无耻要求,不所谓的"转化",恶人又把她送看守所,从看守所送到保定劳教所被非法劳教二年。家人为了减轻黄芳的被迫害,又到处求人送礼。半年多后,黄芳回到家中。 责任人: 发稿:2012年01月27日 更新:2012年01月27日 02:25:06 from 大陆消息 - 法轮大法明慧网 http://www.minghui.org/mh/fenlei/72/ | |||
| |||
| |||
|
2012年1月27日星期五
河北蠡县几名法轮功学员受到的迫害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