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成都原明远建筑研究所所长蒋宗林,五年冤狱期满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还没离开监狱,就被金牛区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及抚琴街办合谋劫持至新津洗脑班继续关押迫害。 蒋宗林的妻子谢成新、女儿、兄弟等亲友、同事前往新津洗脑班,要求释放蒋宗林,结果洗脑班头目殷舜尧以及金牛区610人员以卑劣的手段将蒋宗林的妻女骗进了关押法轮功学员的楼中非法拘禁。 下面是蒋宗林的妻子谢成新的控告状,要求立即释放被非法拘禁的丈夫蒋宗林、女儿蒋竺君,归还抢走的私人财物,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人。 控告状 控告人:谢成新,女,62岁,汉族,家住成都市营通街8号。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15日蒋宗林五年冤狱刚满,抚琴派出所警察,就从德阳监狱将他直接劫持到新津洗脑班(位于新津县花桥镇蔡湾村)。至今无任何法律文书通知家属,故意制造恐怖失踪。没有经过检察院、法院的批准严重违法的剥夺蒋宗林的人身自由权。至今已四个多月了,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更有甚者,2012年12月22日,蒋宗林的妻女亲朋好友多人,到新津洗脑班要人不让见,抚琴派出所警察,竟伙同洗脑班人员,打电话以商量释放蒋宗林为由,将他的妻子女儿诱骗进洗脑班非法扣押,警察没有给当时在场的蒋宗林弟弟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直到现在也没有。未经过检察院法院的批准,随意剥夺谢诚新、蒋竺君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从《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立法法》、《宪法》中都找不到 洗脑班。但对非法拘禁都有明确的说法。剥夺蒋宗林一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忠告警察:不要把犯罪当成工作! 宗教、信仰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维持着人类的社会道德,使人类能够生存繁衍至今,否则,道德的败坏人类早就被人的恶行与老天的报应毁灭了,因为上天是不允许人象动物一样的存在。信仰真、善、忍是受国家《宪法》、《刑法》和诸多国际法的保护,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法轮功已弘传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真善忍普世的价值得到世界的认可。 律师讲:公安抓了一个人张三,理由是他涉嫌杀人。公安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公诉后法院判决杀人罪成立,并定罪量刑,胜利结案,各自分工领赏。但是,公检法这些"正义的维护神"不约而同的、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谓被张三杀害的那个人事实上却从来没有在这个世界上存在过。这样的事情荒唐吧?是荒唐!但这样荒唐的悲剧十三年来几乎每天都在中国上演着,那就是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为由对待法轮功学员":绑架、抄抢家产、刑讯逼供、强行"转化",逼迫放弃修炼写三书,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在迫害无法进行下去时,制造自焚强加邪教罪名,媒体强施戈培尔效应毒害民众(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重复就是力量,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监视、跟踪、株连、罚款、劳教、非法拘禁到洗脑班、精神病院、百余种酷刑、活摘器官等灭绝政策。这一切都是依据这个与法轮功学员不相干的:刑法第三百条制造出来的。 法律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迫害法轮功的问题就是当今全球最大的人权问题。十三年来,在这样一个荒唐到极点的全球最大的司法灾难中:无论警察、检察官、法官、法学专家、法学教授你都找不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据刑法三百条处罚法轮功学员,连最基本的犯罪的要素都找不到,绝对不成立的!百分之百都是惊天冤案。 新津洗脑班,对外称"成都法制教育中心",它实为纳粹式的集中营(以精神迫害为主)罪恶累累:1、涉嫌非法拘禁罪:私自强行剥夺法轮功学员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上千人次。如:樊英被非法拘禁近五年;2、涉嫌故意杀人罪:已知故意杀害法轮功学员七人,如:王明蓉等;3、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行剥夺信仰真、善、忍的权利,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故意无数次的伤害法轮功学员。如:黄敏绝食抗议非法,一牙齿被野蛮灌食撬掉;4、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法轮功学员家人或单位或户籍辖区钱财数千万元。如:每人/每月洗脑费是1.6万元,剥夺信仰的"转化"费6万元(拿纳税人的钱去犯罪);5、涉嫌国家公务人员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新津洗脑班主任殷得财常常宣称自己是政府机关人员;6、涉嫌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元凶江泽民等因此已被法轮功学员在三十多个国家法庭60多次被起诉。 抚琴派出所以执法的名义参与迫害罪恶累累,早在2001年6月28日晚,抚琴小学教师徐芝莲就被抚琴派出所警察枪击后拖到车上暴打致死;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零二年八月又在抚琴西南路出租房内绑架段世琼(重庆铁路局客运段的列车员),对段世琼施酷刑罗织罪名枉判七年。段世琼抵制迫害绝食抗议,遭野蛮灌食等种种酷刑致死;还构陷许多法轮功学员。究竟谁在犯罪? 零三年以来,抚琴派出所警察为钱财出卖良心,不断的绑架、构陷法轮功学员,送洗脑班符合《刑法》第26条,已构成特殊共同犯罪。为洗脑班提供犯罪方便,其行为已经改变了治安警察的性质。在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绑架到洗脑班,这是执法吗?已经触犯《人民警察法》第22条、也符合《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明知信仰真善忍是好人无任何犯罪事实,却滥用职权处罚,符合《刑法》第399条,构成徇私枉法罪;也触犯了《宪法》、《立法法》及诸多国际法;2007年8月2日,绑架我一家三口,构陷丈夫蒋宗林五年冤狱,抄抢私人财物几车,无任何手续至今未还。以执法名义抢劫,符合《刑法》第263条构成入室抢劫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刑法》诸条特此向金牛区检察院、公安分局、法院对抚琴派出所警察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向全社会广泛呼吁严惩不法警察。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金牛区法院、金牛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谢成新 发稿:2013年03月24日 更新:2013年03月24日 01:43:10 from 大陆消息 - 法轮大法明慧网 http://www.minghui.org/mh/fenlei/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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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4日星期日
建筑研究所所长五年冤狱后再被劫持 妻子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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