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贵州报道)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晚,贵州省贵阳市现年五十七岁的杏秀珍女士在家中被警察入室绑架、抄家抢劫。随后警察捏造所谓的罪证构陷,杏秀珍女士被枉判八年。杏秀珍不服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而中院也不顾事实,颠倒黑白的维持原判。 杏秀珍女士家住贵阳市云岩区三桥龙福花园,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晚八点钟左右,中共公安警察等突然闯入杏秀珍家中绑架她,并非法抄家,抢劫走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真相光盘、书籍等物品。杏秀珍女士被非法关押在贵阳市白花山看守所。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杏秀珍非法开庭,法官滥用法律,以杏秀珍制作神韵光盘与及《我们告诉未来》、《九评》光盘和书刊为由,在法庭上陈列所谓"证据",以达到捏造罪名的目的,荒谬的以《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的所谓"解释"对杏秀珍非法刑八年。杏秀珍不服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而中院在二审中,也不顾事实维持原判。 云岩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明显的执法犯法行为。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同时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法轮功是受到国际法和中国的法律保护的。一九八二年联合国大会再次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再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是教导人们按真、善、忍的原则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并获得了中国上亿人及世界一百多个国家人民的好评和认可。法轮功使人心向善、社会道德回升,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从迫害法轮功前国家体委对法轮功修炼群体的调查报告中,无数祛病健身、修心向善的实例足以证明法轮功是正法正道,是高德大法。《宪法》保障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检法机关应依照法律来办案,而不能依照政治运动中的媒体报道或内部指令来办案,实际上中共邪党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一直在"以权代法",根本就没讲过什么法律。中共领导人讲话和中共媒体报导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说杏秀珍制作的宣传品违法是荒谬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广大民众的视听权被堵塞,知情权被剥夺,所有媒体报道极尽诬蔑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资料向广大民众善意的解释,讲清事实真相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是不违法的,属于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且公诉人出示的光盘、书籍等所谓"物证"必须当众播放、宣读,不得断章取义和解释,法庭没有按程序办理,不能视为证据,所谓证据实属无效。杏秀珍所制作的宣传品内容是教人向善、认清事实真相,也与邪教内容不符。 法院以《刑法》三百条和"两高的解释"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根本违法的。《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素:一.犯罪主体,二.犯罪客体,三.主观方面,四.客观方面。法轮功没有具备上述任何一条,因此,罪名不成立。既然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而法律惩治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精神,法轮功属于信仰层面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范畴,不应属于法律管的范围。因此,法轮功修炼者,不管是制作、发放宣传品,传《九评》这些做法无非是围绕"坚守信仰"和讲清真相",是属于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没有任何违法性。 综上所述,贵阳法院对杏秀珍的判决实属非法,并且是荒谬的,应予纠正,无罪释放。杏秀珍本人表示继续申诉,直至迫害停止为止。 相关责任人: 发稿:2013年03月02日 更新:2013年03月02日 02:54:52 from 大陆消息 - 法轮大法明慧网 http://www.minghui.org/mh/fenlei/72/ | |||
| |||
| |||
|
2013年3月2日星期六
贵阳法院践踏法律诬判杏秀珍八年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